公众全民讯(车彦霖)聋哑人李某和张某利用自己是残疾人的便利条件,多次在公交车上实施盗窃。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件。虽然二人为残疾人,但是也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被告人李某,敦化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19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成都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人皆有犯罪前科,却不思悔改。2013年6月18日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和张某,在敦化市一路公共汽车上,趁着车上人多拥挤,盗窃乘客背包内现金人民币900元、黑色联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0元),银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230元)。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和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赃物返还给被害人,当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13年9月28日9时40分许,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李某和张某再次盗窃公交车乘客背包内现金人民币6700元。2013年10月25日,李某和张某考虑自己已有案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赃款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人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和张某均系聋哑人,案发后均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对二人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和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讯息来源: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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