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成贵
论文提要: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对当事人讼争事实的认定和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文件。它是审判活动的综合体现,是对案件全部审判过程的客观反映和理性总结,是表明人民法院对其审理的案件处理最终态度的惟一载体,既体现了司法权威与审判独立,也体现了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裁判文书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认同。裁判文书是社会公众感受司法裁判的一个重点窗口,从这个意义上说,其制作质量的高低是人民法院是否具有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和能否实现司法公正的晴雨表。因此,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改革也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日益受到重视,已成为法院改革乃至整个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实践中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中的一些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各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主要措施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和指导下,目前各地法院均在不同程度上对裁判文书改革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许多可资借鉴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整体制作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一)裁判文书的形式设计既注重庄重大方,又强调简便实用。这方面的改革措施主要有:
1.增加封面和封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实行的裁判文书样式改革中增加了裁判文书的封面,其设计主要参考了人大公报的封面,由国徽图案、法院名称和裁判文书名称组成,显得庄重大方,在形式上强化了裁判文书的权威性。河南省郑州矿区法院的裁判文书则不仅设计了封面,而且还设计了封底,封底的内容为代表该法院的条形码、法院网址、拟稿人、签发人、打印人、校对人姓名等。
2.使用格式化裁判文书。
该项举措主要是针对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审理的争议标的不大、争议分歧不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案件,简化其裁判文书的体裁,预先印制成有一定选择项和填充空格的格式化裁判文书,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勾选或填充。其好处是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节约了办案成本。
(二)裁判文书的内容以增强说理性为重点,既突出了规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又包含了人文关怀和“和谐司法”理念。这方面的改革措施主要有:
1.证据在裁判文书中占据重要地位。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已经完成了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初步转换。相应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从结构到内容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体现了以质证、认证为核心的庭审过程,而且体现了法律真实、自由心证等新的证据理念。在事实认定方面,一改过去的“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的写法,变为不仅要详细罗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名称、内容、欲证明的对象,详细记载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而且要对各方提交的证据是否采信加以分析认证,然后在认证的基础上陈述本案案情。纵观通篇裁判文书,对证据的罗列、当事人质证意见和法官分析认证占据了大部分篇幅,从而增加了裁判文书的透明度,体现了司法公开、司法中立的现代司法理念。
2.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
2000年初,广州海事法院制发的《广州海事法院判决书格式》中,首次将传统判决书中“本院认为”改为了“合议庭认为”或“本审判员认为”。在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对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均在判决书中予以记载,最后根据多数意见进行裁判。一石激起千层浪,如所有改革一样,该项举措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赞赏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赞赏者认为这一举措不仅真正落实了合议制度,增强了法官的责任感,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理念和要求,而且增强了判决的说理性,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度,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和法官专业化的培养等等。反对者则认为:首先我国实行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且缺乏“司法至上”传统,为强化法院裁决的效力,目前仍采用整体的“威权色彩的统一”方式为妥;其次,列出分歧意见会削弱裁判的权威性;第三,列出不同的裁判意见虽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且似乎是国际趋势,但在大陆法系却多有争论。[ 金长荣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技能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页。]
3.增加“法官后语”。
这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积极推进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的新探索。法官后语不是判决书的组成部分,而是审案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判决书相关内容的进一步说明,其内容大多为伦理、道德层面上的教育和感召,目的是在裁判文书“晓之以理”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动之以情”,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该项举措赢得了当事人、社会公众和法制类新闻媒体的广泛赞誉,但在法律界也存在不少非议。非议者认为“法官的职责在于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并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化既不是法官所负有的主要职责,更严重的是使用‘法官后语’,会使法官陷于适用法律和道德双重标准审理案件的尴尬境地,会背离法治原则,动摇公众的法律信仰,难以服人。”[ 贺小荣、王松著:《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若干问题探析》,发表于《人民司法》杂志2005年第12期,第7页。]
4.附法律条文或告知判后的权利义务。
其做法是在判决附件中,将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完整列出,或者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接到裁判文书后享有的再次起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权利。
(三)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者的质量意识,杜绝裁判文书中的“低级错误”。目前许多法院均制定了裁判文书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出现文字错误或病句等瑕疵的裁判文书,一律重新制作或用裁定更正,禁止使用校对章,并对制作者处以相应的处罚。有的还将裁判文书在法院的公开栏或互联网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目前法院系统的“一五改革”早已结束,但其提出的裁判文书改革的要求和标准是否完全达到了呢?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现状离《纲要》的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主要反映在:
1.格式不统一。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印发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各地法院也基本上在按照该书中的样式制作裁判文书,但随着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该书中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制作的裁判文书样式已越来越不符合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要求,导致其中的许多样式实际上已经无人问津。有的人民法院已根据新的审判方式和证据规则,探索制定出了在本辖区内通用的新的裁判文书样式。各地自行探索的格式,客观上造成了裁判文书格式的地方化,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制定统一的样式和样本。
2.语言不规范。
经过多年的裁判文书改革实践,裁判文书的语言表述有了极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有的裁判文书,为了使当事人能够理解而大量地使用方言土语;有的则相反,大量使用法言法语而导致当事人无法看懂;还有的则不恰当地或过多地使用“其”、“该”等指示代词,令人费解。
3.说理性不强。
虽然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但不可否认,目前裁判文书仍存在说理性不强的问题,这也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主要表现为:有的只引述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结合具体案情,泛泛而论,缺乏针对性;有的牵强附会,说理不充分、不透彻,令人无法信服;还有的根本不说理,简单地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用“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或“被告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等一句话带过,既不“辩法析理”,当然也就无法达到“胜败皆服”,导致官了民未了,案结事未结。
4.审核不细致。
由于一些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细致、或者文字功底不强等原因,常常导致裁判文书中出现文字错误、标点符号错误、数字引用不当等瑕疵,而且出现错误之后通常以加盖校对章的方法予以纠正,有的裁判文书通篇皆是红彤彤的校对章,使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还有的审判人员,利用裁判文书审核签发管理上的漏洞,故意制造虚假法律文书或“鸳鸯裁判文书”,给法院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5.制作不精美。受办公设备或文印人员水平的限制,有的法院的裁判文书制作比较粗糙,包括排版、打印、用印等方面。虽然A4纸型已成全国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公文用纸的标准,但由于有的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财力有限,仍在用16K型纸,在排版时为节约用纸,或者字间距、行间距过密,或者字号过小,加之打印设备的落后(据笔者所知,有的法院仍在采用油印方式),导致有的裁判文书看起来密密麻麻,甚至满纸油污,与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极不相称。另外,有的裁判文书上的院印东歪西倒、模糊不清,也影响了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1.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结合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功能和特征,尽早制订出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格式》标准,印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统一参照适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鉴于目前我国社会公众普遍存在的重“红头文件”而轻“黑头裁判文书”的心理,可参照山东省法院的做法,在裁判文书标题之上印上国徽图案或者法院徽图案,并将法院名称及裁判文书名称颜色由黑色改为红色,并规定统一的纸张型号和各部分的字体、字号,以增强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将裁判文书正文部分的结构由现行的“案件事实—判决理由—判决结果”模式改变为“判决结果—案件事实—判决理由”模式。这种模式为德国、日本和我国解放前及现在台湾地区法院采用,其合理性和优点在于:裁判文书首要的和根本的功能是作为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宣言书并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从当事人角度看,其最关心的不是裁判理由,而是裁判结果,那么就应将正当的裁判结果放在最显眼的位置,不仅使人一目了然,且与当事人诉讼请求相呼应;另外,将裁判结果放在裁判理由前,可在阐述裁判理由时将事实和说理结合起来,比现行的将事实认定和说理完全分开处理更加符合认识过程和思维规律,更加具有说服力。[ 贺小荣、王松著:《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若干问题探析》,发表于《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第6页。]
第三,改变裁判文书样式“千案一面”模式,实行“繁简分流”。对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和边远人民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省略对证据的罗列和分析,甚至可以省略裁判理由,在高度概括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后,直接引用法律条文作出裁判。在办公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这类案件和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还可采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印制的格式化的裁判文书,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办案成本。格式化裁判文书可以采用手工填写的方法制作,但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正确,不影响裁判文书的效力。对于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应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格式制作,做到格式规范、要素齐备、说理充分、印制精良。
第四,在落款部分,建议改审判人员“署名”为“签名”,以表明审查本案的法官对作出的判决负责。另外,建议在裁判文书尾页底部附上拟稿人、签发人、打印人、校对人姓名,以增强各经手人的工作责任心,从而有利于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最后,在加盖法院印章时,应特别强调用印应端正、明晰。人民法院的印章中央是国徽,代表着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施,因此用印时应特别认真,务必使其端正、明晰,用印的位置应“骑年跨月”,同时不应覆盖审判人员的签名。
2.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订出台统一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处理办法》,严格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和用印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出台的《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对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进行了规范,但其中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公文(包括电报,不含诉讼文书)……”,从而使得裁判文书这一人民法院制作数量最多、地位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从拟稿到归档的处理程序却一直缺乏统一的规定。有鉴于此,目前有的法院已经制订了类似制度,对防范裁判文书“带病出门”和制作虚假法律文书等起到了积极作用。笔者认为,目前裁判文书的处理和管理实际上处于无章可循或各自为政的状态,但裁判文书的管理不应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而应当全国统一。因此,为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从拟稿、审核、签发、打印、校对、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处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必要制订一部统一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处理办法》,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对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用印等方面管理,填补裁判文书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以杜绝编造虚假裁判文书和裁判文书错漏百出等不良现象。
3.切实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这是目前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内容。首先,如前所述,为方便裁判文书的说理,笔者建议将判决主文移至陈述事实前面,在说理时将认定事实的理由(即证据分析)和适用法律的理由结合在一起进行。其次,在论述裁判理由时,应以“法官”的意见进行全面的、详细的、有正有反的阐释,将合议庭中的不同意见予以公开并加以辩驳,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改变一直以来的那种官腔式的、不可理喻的众口一词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说理”。没有“司法至上”的传统不是墨守成规的借口,我国实行的固然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但没有法官的独立,法院的独立显然是空中楼阁。笔者认为,将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和独任法官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是增强法官责任心、提升法官素质、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切实有效也十分可行的措施之一。第三,说理方式应多样化,不能生搬硬套法律的规定或局限于案件适用法律方面的说理,要结合具体案情,借鉴吸收“法官后语”等做法,充分利用我国作为“礼仪之邦”而蕴藏着的深厚的伦理道德资源,运用法理、情理、道德、经验等进行说理,融德、理、情于法之中,从而切实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添加注解,引用权威专家学者的观点进行论证,或在裁判文书后附上相应的法律条文,以利于裁判的顺利执行。
4.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在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培训的同时,也对法官进行语言学、修辞学、逻辑学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培训,以避免裁判文书出现文字错误、标点符号错误、数字运用错误等“低级错误”。同时,根据目前基层法院网络建设尚不完善,许多工作在基层第一线的法官没有条件查阅和学习优秀裁判文书的实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或各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充分利用法院系统自办的审判公开栏、报纸、刊物等多张贴和登载裁判文书,包括优秀的、一般的和低劣的,不仅是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需要,也是法官进行比较、学习的需要,对提高裁判文书的整体制作水平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另外,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或各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建议每年一次)组织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活动,并将评选出的优秀裁判文书汇编成册,下发至每一位法官,以指导全国或本辖区内的法官进一步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5.关于加强裁判文书文学性的臆想
按照通说,裁判文书(甚至包括所有公文)叙事应平铺直叙,议论应就事论事,反对华丽的修辞和无关的旁征博引,似乎与文学无涉。但法官不是刻板的道学家,裁判文书也不应总是板着面孔的法律说教。裁判文书的价值取向,不应仅仅满足于“明白、平实、可信、辨析”的第一层面的要求,还应当追求“崇善、美感”这一较高层面的标准。[ 金长荣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技能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11页。]现代西方新兴的“法律与文学”这一跨学科研究理论认为,法律与文学紧密联系,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作为特定文化世界的话语共同体的语言可以将二者统一起来;可以将文学带入到对法律和秩序的属性、正义与非正义、法律的人文背景等问题的研究,文学研究有助于法律伦理属性的研究,文学思想与实践为法律中的人文主题提供了洞见;运用文学手法,法律和判决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等。中国古代的许多判词,就既是一份断案决狱的裁判文书,又是一篇朗朗上口的文学作品,从而流传至今仍为人津津乐道。在现代的港澳台地区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也不乏虽无华丽辞藻而一样文笔优美的佳作。环顾当今国内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由于长期以来忽略了这方面的强调和能力培养,使得我们的裁判文书重“质”而轻“文”,可读性不强,除了当事人和法律界人士外,读者非常少。因此,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大力加强法院的文化建设,提高法官的文学修养,那样才能制作出不仅篇幅繁简适当,结构严密,层次分明,语言准确,文理通顺,叙述案件事实清楚,归纳陈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意见客观全面,说理充分透彻,而且文笔优美,情、礼、法融于一体的优秀的裁判文书,从而真正“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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