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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
不松劲 不停步 再出发——写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12周年之际

最高检发布第一批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7  来源:高检网  字体大小[ ]

最高检发布第一批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

推动“检护民生”在控申工作中更好落地见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进一步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一批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找准检察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推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更好落地见效。

  该批典型案例分别是广西黄某标申请民事监督案、河南冯某等人控告案、辽宁董某羽国家司法救助案以及四川李某颖、李某艺国家司法救助案。

  这批典型案例涵盖多种类型,有申请民事监督案,有涉及污染环境犯罪的控告案,还有对因犯罪侵害致困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案等。同时,典型案例直击民生热点,聚焦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农村困难妇女等重点人群权益保障问题,具有较强代表性。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指出,各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按照《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更加主动找准运用检察力量做实司法为民、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用心用情办好关乎人心向背的民生案件。大力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努力把检察信访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大力提升控告申诉案件办理质量,主动开展调查核实,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工作,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救济。切实加大对重点人群的司法救助力度,大力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


 

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

关于印发《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坚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作用,找准找实检察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高质效办好各类涉民生控告申诉案件,用心用情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控申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广西黄某标申请民事监督案”等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30日

案例一

广西黄某标申请民事监督案

  【关键词】

  申请民事监督  大检察官下访接访  释法说理  救助帮扶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5日,民事监督申请人黄某标与黄某源、黄某晟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斗,造成黄某标受伤。当天,黄某标到某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2天,出院后两个月内复诊6次。此后,黄某标因感到视力模糊,又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眼白内障,住院13天。

  2021年2月23日,黄某标以其两次住院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应由黄某晟、黄某源赔偿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5月13日,巴马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黄某标因在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及复诊发生的诊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5985.3元,对要求被告赔偿其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8月12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未造成黄某标严重后果、一审判决赔偿黄某标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错误为由,改判被告赔偿黄某标3985.3元。黄某标到巴马县人民检察院反映其不服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在深入巴马县人民检察院调研期间,决定下访接访包案办理黄某标申请民事监督案。

  审查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全面审查黄某标监督申请书、原案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指导检察官现场查看争议土地情况,入户了解黄某标生活现状,向某人民医院及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调取诊断证明及医疗费凭证等材料,全面梳理掌握黄某标案件及其家庭生活有关情况。经调查核实,查明:黄某标于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在某人民医院治疗,此后两个月内复诊6次,有关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于2020年5月6日至18日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二次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双眼白内障,住院收费票据显示发生医疗费12983.76元,除去医保统筹支付部分,其个人支付医疗费5074.37元,未获得赔偿。2020年11月16日,巴马县公安局对黄某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黄某标本人系退役军人,妻子周某春为肢体二级残疾,家庭生活主要靠黄某标较低的退休工资及政策性补助维持,家庭生活较为困难。

  202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在巴马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黄某标,当面听取其诉求,耐心释法说理。

  针对黄某标要求检察机关监督的诉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告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依法处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并由此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黄某标作为原告并没有上诉,在被告上诉、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的情况下,其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推定其认同法院判决。现黄某标以法院判决错误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但由于之前并未行使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且已超过再审申请期限,不符合民事检察监督申请受理条件。

  关于黄某标提出的其双眼患白内障系被告殴打所致、被告应给予赔偿的诉求。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该方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入院及出院记录等在案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黄某标患白内障的事实与被告殴打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不支持黄某标的上述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本案黄某标被殴打后两次住院治疗的间隔时间较短,不排除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且综合考虑黄某标本人系退役军人,家庭生活较为困难等因素,为减轻当事人访累诉累、促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应当能动履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黄某标必要的救助帮扶,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接访后,黄某标对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其案件表示感谢,以一句“我都听您的”表达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释法说理的高度认同和感激,并表示其心结已解,今后不再信访。

  延伸工作。下访接访结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指示当地检察机关再次入户,探望黄某标及其妻子,传递检察人文关怀。检察机关同时走访村委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筑牢民生司法保障安全网。

  2024年3月,巴马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妇联共同印发的《关于开展司法救助集中回访活动的通知》,再次对黄某标进行回访,其表示已获救助帮扶,感谢检察机关的关心关怀。

  【典型意义】

  (一)检察长带头下访接访解决信访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群众“家门口”。大检察官在下基层调研时,主动包案化解疑难复杂案件,以“谁下访、谁接待、谁负责协调处理”为原则,压实包案责任,做优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有效减轻了群众诉累访累,实现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到实处。

  (二)高质效办理控告申诉检察案件,落实好“检护民生”。针对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虽不符合受理条件但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情况,广西检察机关按照“接访前调查+接访中说理+接访后关爱”的步骤,以“如我在诉”的理念耐心释法说理,有针对性地回应诉求,积极开展救助帮扶及回访,让案件当事人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解决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有效传递检察关怀。

案例二

河南冯某等人控告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  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保护  院领导下访接访  一体综合履职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控告人冯某等人,系河南省淇县某镇某村村民代表。

  自2023年8月以来,有不法分子在淇县某镇某村倾倒、填埋黑色不明液体,散发刺鼻气味,周边土壤和植被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冯某等人发现村里环境污染后,先后到当地镇政府、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反映情况。2023年11月21日,冯某等人又向淇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监督有关部门清除污染并追究不法分子破坏环境的责任。

  审查办理。淇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现场实地走访,发现该村受污染面积大,黑色不明液体刺鼻刺眼,对周边土壤和村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且倾倒地点距离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约170米,属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如处理不及时,污染源进入南水北调总干渠,将会影响沿线数以万计群众的饮水安全。鉴于以上紧急情况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淇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报告。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决定由该院分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包案,指示鹤壁检察机关切实强化一体履职和督促协同,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高质效办案成效展现“检护民生”担当。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统筹指导下,鹤壁市、淇县两级检察院成立由控告申诉、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部门组成的专案组,深入研究制定调查方案,积极推进案件办理。一是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和侦查机关迅速固定现场证据、提取倾倒物样品,派专人送权威鉴定机构对污染物性质进行鉴定,同时对倾倒车辆和人员进行调查。经鉴定,该物质属于危险废物。二是及时督促清理处置危险废物。为防止因危废液体渗透导致土壤污染进一步恶化,根据鉴定和危害后果,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置危险废物。三是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在收到现场提取物为危险废物的鉴定后,督促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并派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对案件性质、证据收集等提出意见。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冯某孩、张某军与孙某彦、刘某才等人相互勾结,将外省市化工企业的废水废物跨省运输至淇县某镇某村等地倾倒。冯某孩、张某军等人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均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涉嫌污染环境罪,涉案犯罪嫌疑人10人。

  2024年4月23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分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到淇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冯某等人,当面听取其诉求,实地走访案发地现场,并邀请鹤壁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会同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淇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共同召开案情分析座谈会,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明确在案件前期办理取得积极进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一体履职、各检察部门综合履职为着力点,加快办案进度,积极推动诉源治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鹤壁市、淇县两级检察院认真落实工作意见,进一步推进综合履职。一是深挖彻查扩大战果。会同侦查机关对案件进一步研判会商,对证据进一步梳理,以冯某孩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为突破口,进一步查明该犯罪团伙在淇县境内倾倒危害废物13车300余吨,非法获利2万余元。二是协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鹤壁市、淇县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及时跟进,在刑事侦查的基础上,运用无人机航拍、卫星图比对等方式进一步查明污染对生态环境和土地耕种造成的危害,督促相关部门对恢复原貌所需费用进行鉴定,为下步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提供证据支撑。三是积极开展溯源治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导鹤壁检察机关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对近年来企业污染环境案件进行分析,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加强跨省、市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运用大数据发现企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数量、废弃物处理方式和净化处理能力、未能处理废弃物的处置方式等,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审查,延伸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职能,斩断污染环境的源头,以检察蓝守护绿水青山。

  【典型意义】

  (一)积极回应控告诉求,让“检护民生”可感可触。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一头连接人民群众,一头连接检察机关,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是检察机关了解社情民意、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省级检察院院领导下访接访包案办理控告案,到基层一线倾听群众呼声,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有利于高质效统筹推进案件办理,及时有效回应群众诉求,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检察机关保护民生的政治担当。

  (二)强化综合履职,以法治之力守护群众饮水安全。针对控告事项涉及南水北调水质安全等情况,办案检察机关成立由控告申诉、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部门组成的办案组,着力强化上下一体综合履职,依法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清理处置危险废物,做实侦查监督协作,协同推进案件办理和溯源治理,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守护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群众饮水安全的法治担当。

案件三

辽宁董某羽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强制猥亵案被害人  残疾未成年人  检察长接访  提前介入  综合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董某羽,系吕某强制猥亵案被害人。

  2023年9月9日18时许,吕某以送给董某羽(系未成年人)熊猫玩具为由,将其骗至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某住所,对其进行强制猥亵。经法医鉴定,董某羽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缓,无性防卫能力。2023年9月10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以吕某涉嫌强制猥亵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于2023年9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于2024年3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27日,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吕某犯强制猥亵罪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2024年1月26日,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辽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百千万”工程的要求,由该院检察长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乔某某。乔某某反映:其女儿董某羽系智力残疾未成年人,因无法准确表述案件经过,导致吕某强制猥亵案证据不足,办案陷于停顿,要求检察机关监督。该院检察长在接访过程中还了解到,董某羽家庭因案导致生活困难,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

  审查办理。该院检察长接访后,第一时间召开案件研商会,成立由检察长带头推进,控告申诉、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协作的工作专班,同步推进吕某强制猥亵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和董某羽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工作。该院会同公安机关,多次到案发地开展实地走访,从犯罪嫌疑人吕某的邻居处获得关键证词,使案件侦破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经检察官多次走访获得董某羽信任,在其家长配合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董某羽稳定陈述案件事实,形成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条,有力推动吕某强制猥亵案办理。同时,经调查核实,查明:董某羽系未成年人,智力残疾二级,自幼父母离异,由母亲乔某某抚养。母亲乔某某患有多种疾病,无劳动能力,属低保家庭。父亲董某江欠有外债,以打零工为生,至今未支付过抚养费。案发后,董某羽出现暴躁易怒、打人毁物、夜晚难以入睡等应激反应,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董某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智力残疾未成年人,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予以救助,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其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

  延伸工作。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大东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被救助人面临的实际困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措施:一是区妇联将董某羽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定期安排心理咨询人员对董某羽进行心理疏导;二是区司法局帮助被救助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更好地满足诉讼需求,向被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及起诉董某羽父亲支付抚养费;三是区教育局以及被救助人所在学校,为董某羽发放困难学生资助金,减免餐费、校车以及教辅材料等费用;四是被救助人所在的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跟踪回访关注董某羽身体情况和生活状况,定期进行慰问。

  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还以本案办理为契机,与公安机关、街道办、特殊教育学校等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检察机关+街道+校园+X”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讲活动,提升学生对犯罪侵害行为的辨别能力,形成保护智力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长效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心用情做实“检护民生”。对涉及民生以及重点人群的信访事项,检察机关以院领导接访为牵引,压实首办责任和属地责任,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积极回应当事人诉求,有效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二)衔接开展社会救助,着力解决被救助人“急难愁盼”。检察机关发挥司法救助“雪中送炭”功能作用,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并立足被救助人实际困难,积极协调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学习生活费用减免、回访慰问等多元化综合帮扶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有力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有效推进“诉源治理”。针对原案反映出的智力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问题,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街道办和特殊教育学校共同创建“检察机关+街道+校园+X”的综合保护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强化保护合力,精准守护智力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推动案涉领域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诉源治理。

案例四

四川李某颖、李某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未成年被害人  乡镇检察联络员  联合救助  心理疏导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颖、李某艺,均系周某军过失致人重伤案被害人。

  2020年3月18日,周某军锯断自家门前的榕树后,为避免树桩再发新芽,周某军试图用汽车清洁动力剂将树桩彻底烧死,在试点火确定汽车清洁动力剂燃烧性能过程中,树桩上残留的火苗引爆了装有汽车清洁动力剂的塑料瓶,火焰瞬间烧到在旁边观看的李某颖、李某艺等人身上。事后,周某军将二人送至医院抢救。经鉴定,李某颖胸腹部、右肘、双下肢烧伤,属重伤二级;李某艺烧伤致重度容貌毁损,全身瘢痕,左手功能丧失,呼吸道吸入性损伤,分别属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2020年3月27日,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以周某军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立案侦查,于2022年10月7日移送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5月31日,沙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9月14日,沙湾区人民法院以周某军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2022年8月23日,沙湾区某镇12309检察服务分中心的检察联络员向沙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该镇两幼童被火烧伤,现已度过危险期,但双方经济状况不好,医治能力有限;双方矛盾尖锐,受伤幼童父母情绪很大,希望检察机关处理。

  审查办理。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线索后,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查明:案发前,李某颖、李某艺一家共5人,李某颖上小学二年级,李某艺上幼儿园;其父母经营街边小吃,收入较低,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祖母近60岁,患有白内障,无稳定经济收入。案发后,李某颖、李某艺伤情严重,前期医治已花费140万余元,后续还需不断进行松解手术、植皮、左手功能等康复治疗,费用巨大,其父母无力负担,且二人为陪同医治和照顾被救助人,已中断小吃经营,家庭失去经济来源。周某军为普通工薪家庭,赔偿能力十分有限。李某颖、李某艺急需救治,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沙湾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颖、李某艺因周某军过失致人重伤案急需救治,但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符合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致困未成年人,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加快案件办理进度,联合发放司法救助金。

  延伸工作。为解决被救助人后续医治面临的巨大医疗费用缺口问题,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着力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急难愁盼。一是对周某军就刑事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进行释法说理,敦促其变卖非居住商品房,筹款赔偿;二是组织全院干警捐款,推动沙湾区有关社会救助部门以发放慰问金、爱心捐款、指导申请“轻松筹”“水滴筹”等方式筹款;三是经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协同推动四川省妇联、妇女儿童基金会以及乐山市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向被救助人发放各类社会救助款项。截至2024年4月,在沙湾区人民检察院的帮助下,两名被救助人的医疗费难题基本得到解决。

  2024年3月,沙湾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被救助人面临的其他生活困难,以纵深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综合帮扶。一是区民政局将李某颖、李某艺及二人父亲纳入低保,保障家庭基本生活;二是区教育局减免书杂费,发放生活费补助,指导李某颖、李某艺所在学校(幼儿园)对二人给予更多关心爱护,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三是区残联为李某艺评定残疾等级,给予相应生活补贴。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沙湾区人民检察院邀请高校社工专家开展回访,为被救助人进行心理疏导,指导其父母更加关注被救助人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目前,被救助人已正常上学,心理状态平稳,父亲在某饭店从事厨师工作,母亲重新开始经营小吃,家庭生活逐渐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一)能动履职收集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延伸检察服务触角,积极利用检察力量下沉至乡镇、村组,加大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收集力度,较好解决线索发现难等问题。

  (二)高质效办理司法救助案件。针对救助需求较大的实际,三级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开通绿色通道,形成多级联动的快速响应机制,促进解决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困难,充分展现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三)积极衔接开展社会救助。立足更好解决被救助人面临的实际困难,坚持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心理疏导、民政救助、教育帮扶,实现“单一救助”向“多元帮扶”转变,有效传递检察温暖,进一步强化民生司法保障。


民生无小事 履职见担当

高质效办好涉民生控告申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答记者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最高检近日印发第一批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最高检发布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这批案例有何特点?

  答:今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着力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月,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围绕就业、食药、社保、住房、养老、环保等民生热点以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聚焦一个地区、一类人群、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等突出民生问题,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第十检察厅专门印发《关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六项推进措施”,强调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积极主动找准落实检察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集中力量办好各类涉民生控告申诉案件,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推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更好落地见效。各地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积极行动,把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作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务实举措,作为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的有力抓手,作为深入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途径,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取得初步成效,并涌现了一批办理效果较好的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各地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积极作为、真抓实干,扎实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第十检察厅面向全国检察机关征集了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经过层层筛选,最终选定广西黄某标申请民事监督案等作为第一批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该批案例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多样,覆盖面广。从案件性质类型看,有申请民事监督案,有涉及污染环境犯罪的控告案,还有对因犯罪侵害致被害人生活困难的司法救助案等。从涉民生情况看,有环保领域民生热点问题,也有事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农村困难妇女等重点人群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二是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关乎群众切身利益。该批案例聚焦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做到“小案”不小办、“小事”不小看。如广西黄某标申请民事监督案,大检察官下基层主动接访解决其合理诉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群众“家门口”。三是集中展现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用心用情做实做优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控申为民”。如河南冯某等人控告案,该案涉及南水北调水质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强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依法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清理处置危险废物,协同推进案件办理和溯源治理,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守护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群众饮水安全的法治担当。又如四川李某颖、李某艺司法救助案,检察机关在发放救助金的同时,为解决被救助人后续医治面临的巨大医疗费用缺口问题,多措并举帮助两名被救助人筹得款项,医疗费难题得到较好解决。

  问: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如何做到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做实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控申为民”?

  答:控告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富矿”。第十检察厅在组织全国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着力从以下方面切实保障群众的权利,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推动专项行动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扎实见效。

  一是优先受理审查涉民生信访事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对接收的涉民生信访事项,优先受理、优先审查、精准分流转办。严格规范落实“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者结果答复”,推动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从“做得到”向“做得好”转变。

  二是设置涉民生专用接待窗口。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专用接待窗口,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五类控告申诉案件实行“一窗直达”,做到优先接待、及时移送、依法办理,为依法及时解决妇女儿童合法合理诉求,主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检察服务。

  三是积极构建多元化便民利民工作机制。树牢“我把群众当亲人”理念,不断优化“网上+线下”检察服务模式,优化调整12309中国检察网“我要信访”使用功能,拓展网上信访覆盖面,着力打造“实体、网上、掌上、热线”四位一体的检察便民机制,以便民利民促进信访秩序优化,并逐步实现接访工作从程序性回复向实体性解决问题转变。

  四是高质效办理涉民生控告申诉案件。对“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明确的控告申诉案件,强化甄别审查,依法及时导入检察监督程序,切实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效,确保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和期待。

  五是努力减轻信访群众访累诉累。按照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以提升控申案件的结案率和息诉率、促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多元解纷平台建设,在12309检察服务大厅全面推行简易听证,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社会帮扶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防止“程序空转”,切实把矛盾纠纷前端预防、就地化解等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理念贯穿履职办案全过程。

  问: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该法的颁布实施,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缓解赔偿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如何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更好保障民生?

  答:国家赔偿请求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今年5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人民大会堂联合举办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会议对今后进一步开展好国家赔偿工作,更好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赔偿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提出了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进一步做好检察环节的国家赔偿工作。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国家赔偿请求权。准确把握新时代国家赔偿工作的定位,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重塑司法公信、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落实人权保障,依法、公平、及时赔偿。

  二是牢固树立依法赔偿理念。进一步强化“如我在诉”理念,对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当赔则赔、应赔尽赔。完善赔偿权利告知、意见听取、赔偿协商、决定执行、领导办案等机制,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做到案件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三是全面履行赔偿监督职责,切实提升办案质效。严格按照法定的监督条件、范围和程序,综合运用提出监督意见的方式,全面规范履行监督职责,坚决纠正因赔偿决定不当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侵权。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持续深化公益律师免费代理首次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帮扶衔接工作,积极帮助赔偿申请人融入社会。

  四是积极推动国家赔偿案件诉源治理。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权,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规范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切实防止冤错案件发生,切实防范和纠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司法案件,实现检察权依法公正高效廉洁运行,促进国家赔偿案件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问:持续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重要方面。对此,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在办案过程中对因案导致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对被救助群众而言具有“扶危济困”“救急解难”“雪中送炭”的积极功能作用。第十检察厅明确要求把“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两个专项活动,主动融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作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有力举措,切实加大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以及困难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救助力度,进一步强化司法救助工作的民生保障功能,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一是持续巩固全院“一盘棋”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格局。各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加强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未成年人检察以及案件管理等部门的协作,着力发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专责优势”和其他办案人员发现移送司法救助线索的“一线优势”,努力在检察环节做到“应救助尽救助”。

  二是持续推动理顺司法救助金审批及保障机制。加强与党委政法委、财政部门的沟通汇报,推动实行司法救助资金预拨付或先办理后报备的审批模式,不断提升办案质效。优化上下级联合救助模式,通过上级院提级办理或下级院报送、上级院审核、三级院联动等方式,强化救助资金的统筹保障使用。加强与慈善总会、民间公益性组织的协作,依规拓展救助资金来源渠道。

  三是借力大数据赋能,促进提升司法救助质效。围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明确的重点救助需求人群,积极探索构建大数据赋能司法救助模型,实时、高效、智能筛查司法救助线索,减轻检察人员摸排线索、入户调查核实、协调多元救助等工作的负担,以助力强化司法救助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促进实现救助“力度”和民生“温度”的双提升。

  四是开展救助回访,扎实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发放司法救助金后,定期开展救助回访工作,跟进了解救助资金使用效果,努力实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对救助后仍然面临子女入学、基本生活保障、住房、养老、医疗、就业等实际困难的当事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衔接开展社会救助帮扶,进一步做实做优检察为民,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让被救助人充分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问:下一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进一步融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

  答:按照《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始终站稳人民立场,更加主动找准运用检察力量做实司法为民、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用心用情办好关乎人心向背的民生案件,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一是大力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健全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动态跟踪提醒与督促办理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答复信访人,努力在源头上减少程序性事项信访。贯彻落实“干部下基层开展信访工作”要求,制定各级院领导接访下访、包案化解工作方案,采取带案下访、重点约访、专题接访等形式,压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包案化解责任,推动解决信访难题,有效减少群众访累诉累。严格落实基层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制度,加大初信初访办理力度,提高初信初访的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努力把检察信访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

  二是大力提升控告申诉案件办理质量。坚持“三个善于”,立足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民事申请监督初核、刑事立案监督、律师阻权等职能,对涉及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农民工、军人、军人家属和英雄烈士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重点控告申诉案件,全面落实院领导包案、调卷审查、听取意见等要求,增强控告申诉检察办案的完整性和亲历性,主动开展调查核实,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工作,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救济。对当事人诉求不予支持的,同步做好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矛盾化解、救助帮扶等工作,切实防止程序空转、矛盾上行。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编发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

  三是切实加大对重点人群的司法救助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对“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确定的六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和“5+2”类困难妇女,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和衔接帮扶工作力度,防止因案返贫致贫,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持续加强与农业农村、妇联组织等单位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工作互动、效果互促。充分落实军地检察协作意见,进一步开展好涉军司法救助工作,促进解决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家庭因案致困问题。

  四是大力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结合社会救助立法,进一步健全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妇联等组织的救助协作配合机制,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更加广泛、深入、高效的救助帮扶衔接机制,更好地推动解决被救助人急难愁盼问题。

中国检察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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