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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求公开审理案件要有记者席

发布时间:2010-10-25  来源:正义网-北京晚报  字体大小[ ]

  北京晚报10月25日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命名全国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名列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要求全国各示范法院严格按照示范标准,全方位开展司法公开工作。标准分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和工作机制等7个部分,并规定了相应的考评分数。 

  《标准》要求,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标准》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认为,从《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推进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决心,这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这个标准虽是针对示范法院来制定,但最终也会对其他非示范法院起到作用。 

  《标准》提出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由此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公开审理的态度,阳光下的司法才是最公平、公正的,而媒体正是让司法过程处在阳光下最好的渠道和途径之一,阳光下的司法、可见的司法才能更好地塑造司法的公信力,培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增强公众对法官的信任。 

  让这道阳光照得更远 

  最高人民法院主动接受监督,让阳光照射进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令人叫好。至于下级法院如何执行,人们将拭目以待。作为多年从事政法报道的媒体记者,笔者希望这道阳光照射得更远。 

  从以往的经验看,越是公众关注的案件,信息把控越是严密,办案机关对媒体噤若寒蝉,甚至连辩护律师都被下达了“封口令”。其实,在不妨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将信息及时传达给大众,无疑会使案件的进程成为展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一次直播,其社会意义不言而喻,同时也能减少人为干预案件审理的情况。 

  这个道理谁都明白,然而,从权力本身的特性而言,没有权力愿意接受监督。在没有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很难寄希望于有权机关主动改进。另外,还有些人担心在大众面前说错话,反而留下工作不力的印象。可究其真正的原因,是长期不表达,而丧失了表达的能力。 

  所以笔者希望,有更多推进公开的制度出现,希望在公众关注的案件中,警方适时公布案件进展,解答公众疑虑;检察官作为庄严的国家公诉人,能出面接受媒体采访,让人们看得到对正义追寻的形象;辩护律师不再躲躲闪闪,掩面而行,而是坦然地告诉人们,其当事人的辩护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尊重。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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