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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大常委会要求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发布时间:2010-10-14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字体大小[ ]

  正义网广东10月14日电(记者朱香山 通讯员李蓓 林俊杰) 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近日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要求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决定》要求该省各级检察院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立案后不进行侦查或者无正当理由久侦不结的;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等行为。 

  《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以及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调解活动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执行行为侵害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等行为。 

  “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在《决定》中也有体现。《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加强自身诉讼监督能力建设。同时,《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依法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的制约”。 

  据悉,《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应的实施细则将由广东省检察院会同该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协商制定。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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