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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严惩不如严查和严防

发布时间:2010-10-12  来源:正义网  字体大小[ ]

  从研究刑事证据、犯罪侦查、刑事司法制度的高校法律学者,到2006年挂职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两年后又重返讲坛。有着这样的履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谈起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认识,自然是言之有物。  

  官员既要廉政也要勤政 

  记者: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挂职期间,对反渎职侵权工作有什么体会和感受?这段挂职经历对您有什么影响? 

  何家弘:最主要的体会是反渎职侵权工作意义很大,最主要的感受是反渎职侵权工作难度很大。这段经历使我更好地认识了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我们的法学研究必须面对中国的现状去解决中国的问题。 

  记者: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有哪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意义何在? 

  何家弘: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是非常大的。一方面,官员在诸如土地开发、项目审批以及矿难事故等方面的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上亿元,比官员贪污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还要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等侵权犯罪对个人的侵害可能比抢劫杀人等普通刑事犯罪的危害还要严重。另一方面,官员的违法犯罪对法治的破坏比普通百姓违法犯罪要更为严重,而且很多官员本身就是执法者和司法者,知法犯法,后患无穷。 

  检察机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可以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检察机关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民心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路径。 

  记者:反渎职侵权已经有很多年了,但公众最关注的仍是贪污贿赂腐败,许多人不知道渎职侵权检察厅是干什么的,甚至官员也对渎职行为造成的危害认识不深。对于这种现象您怎么看? 

  何家弘:你说得很对。我挂职的时候,跟人说起渎检厅,有人不知道是干什么的。另外,很多人以为官员在工作上犯点错误是正常的,不能算犯罪。这可能和我们的宣传不够有关。 

  其实,渎职犯罪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虽然这些官员可能没有贪污受贿,可能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但是其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却可能比贪污受贿更大。 

  记者:如何看待廉政与勤政、反贪与反渎的关系? 

  何家弘:民众很容易痛恨贪官,其实懒官、庸官、糊涂官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也很大,也应该受到处罚并被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队伍。所以,官员既要廉政,也要勤政。反渎职侵权工作主要就是对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权力的错位、越位、不到位等不正确使用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提高执政能力的需要,也是法治的需要。 

  严惩不如严查,严查不如严防 

  记者: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重点和难点有哪些? 

  何家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这类犯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往往都有复杂的关系网,因此办案的阻力大、干扰大。另一方面,这类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记者:法律对渎职侵权犯罪规定的刑期并不高,如何改变目前这种惩治不力的状况? 

  何家弘:我的基本观点是严惩不如严查,严查不如严防,但是如果惩罚太轻,甚至绝大多数都判不了实刑,那对于打击渎职侵权犯罪也是不利的。我们讲的“严厉打击”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严查;其二是严惩。仅就严厉打击的威慑力或犯罪预防效果而言,严查的力度和效果要大于严惩。特别是对那些潜在的职务犯罪人来说,严查往往比严惩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这可以提高渎职侵权犯罪的风险成本。 

  让犯罪人受到相应的惩罚,这固然是社会正义的体现,但是,让潜在的犯罪人不要走上犯罪道路才更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其实,提高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风险成本,也是对广大官员的爱护。提高渎职侵权行为风险成本,许多官员也许就不会再走上渎职侵权犯罪的道路。 

  记者:在您看来,检察机关应如何更好地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何家弘:实践经验证明,凡是检察长重视的地方,反渎职侵权工作就开展得有声有色。只有检察长重视,才能提高办案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强化办案人员的决心和勇气,才能树立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团队精神。 

  另外,要努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效率。这有两条基本路径:第一是从体制改革入手,努力实现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的优化配置;第二是从人员管理入手,通过选拔和培训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侦查业务能力,并通过有效的行为规范和激励机制提升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敬业精神。我认为,优化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的配置,对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进行改革,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集中领导,是一条可行的路径。这大概可以使检察机关针对官员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真正“硬”起来。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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